(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兰与李勇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李勇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107号原告张兰,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李勇进,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郭婷婷,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娅,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与被告李勇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本院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