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奥阔诺轴承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求精机械厂、李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奥阔诺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市求精机械厂,李培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61号原告无锡市奥阔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工艺路68-1号。法定代表人杨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费园,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求精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村。被告李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奥阔诺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阔诺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求精机械厂、李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阔诺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阔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阔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已由奥阔诺公司预交),由奥阔诺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