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21号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龙慧路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7698-2。法定代表人徐天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伟,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仁义镇外北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黄亨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