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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于夕友与赵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夕友,赵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0063号申请执行人于夕友。被执行人赵步华。申请执行人于夕友与被执行人赵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开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1500元、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本案执行费4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