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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玉敬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33号罪犯周玉敬,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宿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356.5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皖刑复字第45号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9日、2013年2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周玉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玉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