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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万家芝与孔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芝,孔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万家芝,女,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董光品,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敏,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秦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礼芳。原告万家芝与被告孔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家芝的委托代理人董光品律师,被告孔敏,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家芝诉称:2014年7月6日,孔敏驾驶皖A×××××号轻型货车,因停放时没有对车辆进行有效驻车制动,致使车辆向后滑行,将万家芝撞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19753元、营养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9144元、残疾赔偿金7153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47133元。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该公司仅在医保范围内承担医药费,万家芝未提供用药清单,需要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万家芝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委托程序不合法,且与万家芝的伤情不符,故对于万家芝主张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万家芝是农业户口,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孔敏辩称:其是皖A×××××号轻型货车的实际车主,事故发生后,其为万家芝垫付了64070元,保险公司为万家芝垫付了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3时30分许,孔敏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头朝西尾朝东停放在肥西县花岗镇过岗村罗汉岗队刘某某家门口水泥地上,万家芝站在货车尾部向货车车厢搬运西瓜,停放的货车向后滑行,将万家芝挤压到另一辆停放着的装载有西瓜的小手扶拖拉机左侧车厢上,造成万家芝受伤。经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孔敏负事故全部责任,万家芝无责任。事发后,万家芝立即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肝破裂、胆囊撕裂伤、胃壁挫裂伤、肝胃韧带撕裂伤、胰腺挫伤)、急性腹膜炎、胸部损伤(左侧第7、8、10、11肋及右侧第6-11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多处浅表损伤。万家芝住院治疗21天,在其住院及复查期间共发生医疗费111352.73元,另外遵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支付8400元,合计119752.73元。诉前,应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委托,2015年元月16日,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万家芝因外力(汽车挤压)致闭合性腹部损伤:肝胆破裂、胰腺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10根),现系肝修补术后,胃壁裂伤修补术后,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道标》两个十级伤残,胆囊切除术后及多发肋骨骨折,属两个九级伤残。万家芝因被汽车挤压伤后的营养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另查明,至定残前一日,万家芝68岁,系农业户口。皖A×××××号轻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即孔敏,挂户在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在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特约不计免赔。诉前,孔敏为万家芝垫付了64070元,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为万家芝垫付了1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万家芝因本起事故受伤,其因此所发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基于万家芝的诉讼请求,对其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药费119752.73元;2、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天(30元/天×住院21天);4、护理费9144元(101.6元/天×90天);5、关于万家芝的伤残等级,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认为万家芝提供的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意见是该中心受万家芝单方委托所作,故不予认可,此观点无法律依据且该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万家芝主张事发前其长期与女儿刘某、女婿王某某共同生活在花岗镇街道,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没有出证单位肥西县花岗镇花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其提供的王某某的结婚证中的女方名为“刘传某”,与上述证明中所述的“女儿刘某”不符。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是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勘验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形成原因、过错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事故发生地为“肥西县花岗镇过岗村罗汉岗队刘某某家门口”。庭审中,万家芝的代理人陈述刘某某正是万家芝的丈夫,即事故是发生在万家芝的家门口。综上,本院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前万家芝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应为28558.08元(9916元/年×12年×两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赔偿比例24%);6、关于精神抚慰金,万家芝因本起事故受伤致两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身体遭受痛苦,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7、鉴定费1600元;8、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各项合计183784.81元。上述损失应当由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9802.08元,余额113982.73元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安盛天平财险安徽分公司主张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家芝69802.08元(含已付的10000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家芝113982.73元(履行方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万家芝赔付49912.73元,返还孔敏垫付款64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万家芝负担651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701元,被告孔敏负担1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睿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