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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存粮、陆秀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存粮,陆秀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科,该公司法务。被告王存粮。被告陆秀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存粮、陆秀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欣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