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珊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杨珊。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7幢1号。法定代表人,何正清。杨珊申请执行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1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189号仲裁裁决书的规定向杨珊给付工资21391.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权1848626)房屋及汽车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1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