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苏某勤与韦某质、谭某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勤,韦某质,谭某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苏某勤,农民。被告韦某质,农民。被告谭某积(曾用名:谭某七),农民。原告苏某勤诉被告韦某质、谭某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贵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勤及被告谭某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勤诉称,原告与被告韦某质系朋友,2012年6月16日被告夫妻因建房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立有借条为凭,自限于2013年6月16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利息3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户籍证明》原件两份,证实两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谭某积辩称,我老公韦某质向原告借这笔钱没有用于装修房子,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对于我老公借来做什么我也不知道,该笔借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同债务。被告谭某积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无书面证据提供。被告韦某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调查核实,被告谭某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谭某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借条是不是其老公书写的其也不清楚,当时其也没在场,其老公也没和其说过;该款既没有用于装修房子,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勤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韦某质于2012年6月16日以建房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立有借条为凭,自限于2013年6月16日还清。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另查明:被告韦某质、谭某积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韦某质于2012年6月16日向原告苏某勤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立有借条为凭,自限于2013年6月16日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韦某质拒绝还款。被告韦某质拒绝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笔借款是被告韦某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谭某积认为其丈夫所借的这笔款没有用于建房,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苏某勤要求被告韦某质、谭某积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某质、谭某积共同偿还原告苏某勤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6月1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韦某质、谭某积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蓝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剑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