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1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郑新坤与夏永久合同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坤,夏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133-2号申请执行人郑新坤,男,30岁,汉族,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业主,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夏永久,男,46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永久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夏永久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900.00元(账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