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英诉被告江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英,江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万某英。委托代理人毕志林,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平。原告万某英诉被告江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英以与被告达外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某英承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