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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英诉被告江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英,江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万某英。委托代理人毕志林,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平。原告万某英诉被告江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英以与被告达外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某英承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