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倪某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原告倪某某据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昌龙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