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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甘鹏程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