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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永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永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陈亦斌,董事长。被告姚永章,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原告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永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182元。原告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龙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