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胡星朝,江安县底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晏中国人民陪审员 陈伦慧人民陪审员 梁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