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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胡星朝,江安县底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晏中国人民陪审员  陈伦慧人民陪审员  梁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