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50-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9幢(店铺)06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1515-X。法定代表人:陈玉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创业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1334-5。法定代表人:郭金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25411.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