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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碧诉被告代某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碧,代某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某碧,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茅石乡。被告代某利,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碧与被告代某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碧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雨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