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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毛淑兰与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淑兰,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33号原告毛淑兰,女,汉族。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百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淑兰诉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