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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伯海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马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海,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马堡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张伯海。委托代理人杨金国,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马堡村委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马堡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村付主任(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海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马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伯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伯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