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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体青与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体青,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陈体青。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杨育光。申请执行人陈体青与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73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房产均坐落于飞云街道云周办事处繁荣村(产权证号:00009563,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产权证号:00009802,抵押于招商银行瑞安支行),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C×××××奥德赛牌、浙C×××××五菱牌、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浙C×××××、浙C×××××长安牌汽车,上述车辆除车牌浙C×××××奥德赛牌已由本院扣押,另案正在处置中,其它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