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屈庆岩,王子国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子国,屈庆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06号原告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九台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悦,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子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屈庆岩,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国、被告曲庆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9.00元,减半收取2,164.50元,由原告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