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全彩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游汉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全彩设计有限公司,游汉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全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艳云,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汉军,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徐三海,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全彩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游汉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8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全彩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彩设计公司)在原审诉称:全彩设计公司因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汉区仲裁委)作出的江劳人仲字(2013)第0295-1号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认为:1、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游汉军于2010年8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分别就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提起了仲裁和诉讼,而全彩设计公司也分别参加了相关的审理并收到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此前的相关诉讼文书都能正常送达,而本次江汉区仲裁委仅根据游汉军提供的地址,在邮寄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径行采取公告送达,该程序严重违法,使得全彩设计公司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利;2、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游汉军治疗期满后,并未前往全彩设计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游汉军自动离职而终止,江汉区仲裁委裁决全彩设计公司支付游汉军2010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3、该仲裁未查明相关事实,全彩设计公司已垫付了15000元的治疗费用。请求判令:1、全彩设计公司不向游汉军支付工资38880元;2、全彩设计公司不向游汉军支付伤残补助金14400元。原审法院认为,江汉区仲裁委受理游汉军仲裁申请后,经缺席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295-1号仲裁裁决,并于同年8月28日在《人民日报》向全彩设计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期限届满后,游汉军向法院申请执行,全彩设计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全彩设计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应依法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武汉全彩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送达费46元,共计51元由全彩设计公司负担(已付)。全彩设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原审诉称理由一致。游汉军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审理中,全彩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复印件三张及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全彩设计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当时地址是武汉市青年路82号,但该区域后来全部统一变更地址为武汉市青年路328号,仲裁委在邮件退回后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但其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游汉军针对上述情况说明,认为全彩设计公司地址由武汉市青年路82号变更为武汉市青年路328号,但在工商部门登记地址没有发生变化,之前的案件也是此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对此说明认为不是事实。本院认为,期间啊况说明i2i2对上述证据是否采信以及是否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游汉军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全彩设计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地址是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82号。2013年4月1日,江汉区仲裁委按全彩设计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通过EMS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该邮件被退回,江汉区仲裁委采取公告送达。2013年7月26日,江汉区仲裁委按全彩设计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通过EMS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该邮件被退回,江汉区仲裁委亦采取公告送达。全彩设计公司在二审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全彩设计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当时地址是武汉市青年路82号,但该区域后来全部统一变更门牌号码,变更后的地址为武汉市青年路328号,因此当时的快递很可能送到武汉市青年路82号,经签收后发现快递是寄给全彩设计公司而将其退回,仲裁委在邮件退回后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但其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明显程序违法。全彩设计公司垫付的15000元医疗费,在工伤索赔中应扣减。本院认为:全彩设计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和照片证明该公司地址的门牌号码由武汉市青年路82号变更为武汉市青年路328号,全彩设计公司未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住所地,导致江汉区仲裁委不能直接送达,且按照全彩设计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仲裁文书被退回,之后江汉区仲裁委采取公告送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2013年7月11日,江汉区仲裁委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295-1号仲裁裁决,并于同年8月28日在《人民日报》向全彩设计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全彩设计公司未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法院起诉,其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全彩设计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全彩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