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民登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与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加民登字第110号起诉人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住址加格达奇区铁东南街东湖**组**号。法定代表人:吴法成。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返还垫付死亡赔偿款50000.00元。理由是起诉人在为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施工期间,施工人徐立振在铁路上行走时与火车碰撞身亡,为安抚家属,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责成起诉人垫付5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立振的死亡,属于铁路行车事故,由其引起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士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