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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云龙与张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龙,张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91号原告:徐云龙。委托代理人:李玉堂。被告:张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龙诉被告张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龙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龙撤回对被告张德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缓交),由原告徐云龙承担。审 判 长  郑丽芩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人民陪审员  陈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