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七男。委托代理人:沈金丽、毛国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769万元,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工业区步焦路9号。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涉及多起债务诉讼,并有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住所地在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叶利霞审 判 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斯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