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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复执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兴德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德,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复执字第0060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德。被执行人赵平。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兴德与被执行人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启和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赵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兴德借款及逾期利息合计550000元,被执行人朱杨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862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平名下的位于本市汇龙镇明珠新村84幢1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拍卖申请并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终结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和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