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严洪运与牛立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洪运,牛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严洪运。被执行人牛立民。严洪运申请执行(2009)长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牛立民偿还借款734000元,支付违约金34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牛立民支付欠款722000元,尚欠46200元及利息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牛立民名下,座落在长垣县樊相镇聂店村的房产权两处,证件号为长房登字第302637号和302565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处房产权的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