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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光春与孙涛、苏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光春,苏家敏,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江光春,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苏家敏,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孙涛,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涛工资收入207881.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