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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国煌与王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煌,王徙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张国煌,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被告王徙福,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审理原告张国煌与被告王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国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国煌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