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9号楼401。组织机构代码19242431-7。法定代表人赵广钰。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3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8950-5。法定代表人周红忠。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若干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执行裁定书》。2015年1月14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保全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若干元,扣划后已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2015年4月22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若干元全部汇付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