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云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85号罪犯唐云友,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云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唐云友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唐云友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唐云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云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云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 元 战审判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红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