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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辛文彪与彭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文彪,彭典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72号原告:辛文彪,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委托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宽航,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典国,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文彪诉被告彭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彭典国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原告辛文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典国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辛文彪申请撤回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辛文彪负担。审判员 余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旷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