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刘红君、朱玉英其他纠纷一案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刘红君,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朱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负责人胡明高,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红君,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77号。法定代表人陈贵铭,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玉英,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荣执字第400-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刘红君所有的川CN26**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君所有的川CN26**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