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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晓秋与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秋,增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杨晓秋,司机。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及增雪,农民。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秋与被告及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秋以与被告及增雪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晓秋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秋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杨晓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