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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林与谢文斌、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谢文斌,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50。委托代理人:杨威龙,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文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谢文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上诉人杨林因与被上诉人谢文斌、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上诉人杨林已预交),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158.5元退还上诉人杨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春    杉审判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邝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浩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