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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