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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琪与安潇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琪,安潇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杨琪。被告安潇枫,身份不详。原告杨琪与被告安潇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琪负担。其余6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廷宇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