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茂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张某某甲,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亚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2日我与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张某某乙,现龄6岁,次女张某某丙,现龄4岁。我俩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且无和好可能了,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后我要求抚育婚生次女张某某丙,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张某某乙,现龄6岁,次女张某某丙,现龄4岁。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我们感情一直都挺好,偶尔争吵,但不打架。如若离婚两个孩子我都要求抚养,婚后也没有财产,原告说有四轮车不属实。在开庭审理中,原、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出示和宣读了有关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张某某乙,现龄6岁,次女张某某丙,现龄4岁。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否准予,假如因感情破裂离婚,婚生女如何抚育以及抚育费如何负担。现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针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及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就其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只进行了陈述,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自己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支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家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