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徐希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徐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被执行人:徐希兰身份证:×××45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龙商特字第000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希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徐希兰名下有房产(龙泉市龙锦公寓)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龙泉市龙锦公寓)。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季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方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