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程立秋与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永新、邵武市安泰大酒楼、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吴永光、黄义琴、邓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秋,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永新,邵武市安泰大酒楼,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吴永光,黄义琴,邓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633-1号申请执行人程立秋。被执行人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永新。被执行人邵武市安泰大酒楼。负责人:黄义琴。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永光。被执行人黄义琴。被执行人邓龙光。本院在执行程立秋与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永新、邵武市安泰大酒楼、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吴永光、黄义琴、邓龙光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划拨的强制措施,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永新、吴永光、黄义琴的房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惠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