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国金与于洪福、康喜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金,于洪福,康喜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金,男,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福,男,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喜臣,男,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张国金因与被上诉人于洪福、康喜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张国金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由上诉人张国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边 坤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