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恢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正伟与陈广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伟,陈广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伟。被执行人陈广泛。原告陈正伟与被告陈广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南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广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万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东执民字第1365号终结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5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正伟同意被执行人陈广泛于2015年5月6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8月10日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则本案执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次已执行到位5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807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