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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叶京胜、叶章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京胜,叶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叶京胜,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埝头乡杏现村,身份证号:132121631017581。被告:叶章才,男,汉族,住大名县埝头乡杏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京胜、叶章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聂振勇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