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丽莹与刘路、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莹,刘路,刘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丽莹。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路。被告:刘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莹诉被告刘路、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王丽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为2240元,由原告王丽莹负担。审判员 :白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