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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丽莹与刘路、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莹,刘路,刘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丽莹。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路。被告:刘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莹诉被告刘路、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王丽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为2240元,由原告王丽莹负担。审判员 :白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