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友才诉赵义洪房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赵友才。委托代理人侯昌才,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义洪。委托代理人何光富,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才诉被告赵义洪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才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友才承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