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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梦求化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梦求化纤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63号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被告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梦求化纤厂。法定代表人沙建平。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梦求化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