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军喜与王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喜,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00386号申请人高军喜,男,生于1972年1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眉县汤峪镇讲渠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720129083X。被执行人王红兵,男,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岐山县枣林镇罗局村东南组,身份证号码:61032319790606639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原告高军喜与被告王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标的为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莎代理审判员 李秋瑞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