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培好与董海强、周久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培好,董海强,周久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520-2号申请执行人:许培好,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海强,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久勤,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久勤在定远农业银行定城支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只进不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