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一申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与王翠连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王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39号。负责人:苟立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亚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翠连,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庞泽,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顺安,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王翠连之夫。再审申请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因与王翠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革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代理审判员 李 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