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全孝行政撤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行监字第3号马全孝:你因行政撤销一案,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和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不服,以“一审法院应当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二审法院无视申诉人的上诉请求,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马全孝所持有的民国用(2013)字第0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颁证程序违法被依法撤销,该证被撤销后是否给申诉人马全孝重新颁证,应由申诉人马全孝另行向行政机关申请。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马全孝要求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5)东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申诉人马全孝的申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